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
1.
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原则上以幢或者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分割的,还应当符合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布局的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土地不予独立分宗的,继续沿用共用宗地。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建筑(构)物应当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2.
对于办公、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食堂等公用配套用房和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者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
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实施标准:(1)土地性质为工业仓储用地,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园区(本文所列建筑面积均为地上建筑物面积)。(2)取得合法齐备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3)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该园区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厂房。(4)园区以工业厂房为主,可以建设少量的相对独立的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但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5)园区要有明确的投资运营和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园区的招商、管理、安全和服务。
分割转让要求:(1)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可以在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有固定界限、可以分割、可以独立使用、具有明确和唯一编号的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位。(2)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跨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确需分割的,必须符合经规委会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3)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对原已批建的配套设施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园区,其自持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自持部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4)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可以以共用或分摊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转让。(5)标准厂房的受让人必须是在三河注册、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和生产***机构等法人单位,不得转让给个人。(6)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3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法人。
工业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答:1、含义上的区别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2、特征上的区别
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3、取得上的区别
房屋产权必须在开发商取得该套房屋所在整幢楼的大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税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由开发商代办。
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当事人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以后,如果房屋继续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则占有人仍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占有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该义务的,视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可对其提***讼或提出请求。